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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午的庭审,再度开始。
检察厅摩拳擦掌。
在中午的2个小时,秋惠和其他检察官助理重点研究了北原提出的辩护观点。经过研判,北原的观点无非就是争辩资金的性质。从合同的用语、商业安排等方面,来否定资金属于投资款的性质。
对此,秋惠等人认为,要反击北原的谬论,就必须抓住资金的流动路径。
从资金收支的角度出发,来否定北原的观点。
随着山城法官再度指示,公诉人一方继续举证——
秋惠站了起来,说道:
“裁判长。上午的庭审中,被告人的律师提出,涉案款项的性质并非属于投资款。然而,究竟是否属于投资款,我们需要从资金的流动、回报方式等等加以判别。”
几位检察官助理从席位中走出,抬着一幅巨大的图表,展示在法庭上。
秋惠指着上面的图表继续道:
“无论被告人的律师如何辩解。我们可以看到,山湖资本对养户的款项支付的金额,始终保持在保证金的25%至50%。整个合同的宣传、签订,都是以退回保证金加上支付溢价回报的方式进行。”
“非法集资的认定,应当是从资金的实际流动入手。而不应当纠结于合同使用的实际字眼!”
“事实上,被告人创立的山湖资本,通过蚂蚁繁殖的保证金为名目,进行归集资金。随后以溢价25-50%的方式,支付回报。以退回保证金的形式,来实现变相的保本。无论从何种角度看,都是保本收益的变相承诺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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